诚信考试,是每一位高考考生必须坚守的底线
也是渭北中学对大家最基本、最郑重的嘱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行为,均已纳入刑事犯罪范畴。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任何作弊行为都不再只是“违纪”,而可能是“犯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五条(考试违纪行为)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特别提醒:第六条第四项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包括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无论是否使用,一旦带入考场,即构成作弊行为,所有科目成绩无效。
有人说,高考是改变命运的考试。但渭北中学老师想告诉大家:改变命运的,从来不是一次考试的分数,而是你面对规则时的选择、面对诱惑时的定力、面对自己时的坦诚。
一次作弊或许能换来虚假的几十分,但失去的是一生的诚信记录、未来的升学资格,甚至自由与前途。而一次问心无愧的考试,即使分数未尽人意,你依然可以昂首走出考场,因为你守住了比分数更珍贵的东西——人格与尊严。